云南昆明對污染企業搬遷改造 194家擾民企業將搬出主城
到明年底以前,昆明市將對主城55個規劃分區中對環境影響較大、噪聲擾民嚴重、排放廢氣或廢水污染環境的企業實施搬遷改造。
從今年1月到2012年底,分兩階段實施(因城市建設需要提前搬遷的企業除外)。
第一階段,從2009年1月至2010年底,主要推進主城55個規劃分區中環境影響較大、噪聲擾民嚴重、廢氣或異味對大氣環境質量有影響,廢水排放對城市水環境質量有影響的企業進行搬遷改造。
第二階段,2011年1月至2012年底,主要推進主城55個規劃分區中其他需要搬遷企業進行搬遷改造。
對于涉及國家安全范疇,與部隊、醫院、學校配套的加工企業以及無污染、廠區環境優美,與城市建設發展相協調,并經市政府批準后可暫不列入搬遷范圍。
對于列入搬遷改造的企業,根據企業實際情況、發展前景和產業結構調整方向,將采取3種處置方式:符合產業發展方向、具有良好發展前景的企業,實施搬遷入園升級改造;部分基礎好、具備整改條件的企業,可轉變經營業態;經營困難、發展無望的企業,實施關閉停產。
列入搬遷規劃的企業,原址土地按照區域城市規劃改變用地性質進行經營性開發的,將由政府組織以招拍掛牌方式進行出讓。
對于搬遷企業到開發區及工業園區易地建設且建設項目符合國家和省、市產業導向和規劃要求的,昆明市給出了提供搬遷啟動資金、優選供地、稅收優惠、貼息補助、規費減免等多項鼓勵政策。《實施意見》明確,對于原主城區企業搬遷到其他縣(市)區的,企業職工的養老、失業、醫療等社會保險關系可保持不變,暫不隨企業搬遷轉移。此外,市政公用部門根據企業搬遷后的實際情況,將考慮調整和開辟新的公交線路。
在稅收優惠方面,從規劃搬遷第二年起的5年內,企業取得的搬遷收入暫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在5年期內完成搬遷的,企業搬遷收入按規定扣除相關成本費用后,其余額并入搬遷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已簽訂土地收儲協議的企業,土地增值稅經申請批準可在搬遷規劃期內分期繳納。
《實施意見》對搬遷補償作出了比較細致的規定。列入搬遷規劃的企業,由土地儲備機構和土地使用權人共同委托中介機構對其原址土地價值(按改變用地性質后的土地價值)和搬遷費用進行評估,評估結果按程序報審后,核定土地收儲價格和有關補償等事項。
企業獲得的土地出讓收入要設立專戶,專款專用,由市財政、市審計等部門負責監督,主要用于企業搬遷建設和技術改造支出、污染治理和節能減排、企業職工安置以及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費用等。
企業搬遷改造總費用超過土地收儲價格的部分,原則上由企業自籌解決。不過《實施方案》中也明確提出,對于企業發展前景好但因歷史原因造成包袱重、職工多,企業獲得土地出讓收入(收儲價格)與搬遷改造總費用缺口較大的,可由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議”研究解決。
轉載:國家環境和保護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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