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外資[2008]3558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委托地方審批部分
外國政府貸款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以及加快政府職能轉變的精神,經研究,決定將我委審批外國政府貸款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的部分職能,委托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以下稱“省級發展改革委”)履行。現就有關事項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借用外國政府貸款1000萬美元(或800萬歐元)及以下的項目(日本政府貸款項目、美國進出口銀行主權擔保貸款項目,以及國家統還的項目除外。以下稱“委托審批項目”),其借用外國政府貸款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委托項目業主所在地的省級發展改革委審批。其余外國政府貸款項目資金申請報告仍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
二、各省級發展改革委要按照《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8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外國政府貸款項目前期管理工作規程(試行)>的通知》(發改辦外資[2006]2259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改進外國政府貸款前期工作及加強實施監管的通知》(發改辦外資[2008]1969號)以及其他相關政策法規的要求,對項目履行各項前置手續的合規性、完備性,項目前期工作的深度,以及貸款資金用途、配套資金落實情況等進行認真審查,對符合要求的項目予以批復。
三、省級發展改革委需將項目資金申請報告批復文件(5份)以及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含附件,2份),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司(以下稱“外資司”)備案。外資司對抄送備案的項目資金申請報告批復進行復核,對符合要求的,將在文件送達后10個工作日內出具《外國政府貸款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委托審批復核確認書》(以下稱“復核確認書”,格式附后);對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省級發展改革委重新審批。
四、省級發展改革委對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的批復文件連同外資司出具的復核確認書,是辦理轉貸生效、外債登記、采購招標以及免稅手續的依據。項目資金申請報告批復未經外資司復核確認的委托審批項目,不得開展采購招標、簽署項目轉貸協議等后續工作。
五、省級發展改革委對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的批復應包括項目總投資,外國政府貸款規模、來源及主要用途,外債償還及擔保責任,配套資金規模及來源等內容,并明確項目資金申請報告批復的有效期為自外資司出具復核確認書之日起2年。
六、省級發展改革委在出具委托審批項目免稅確認書時,應注明省級發展改革委對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的批復文號,以及外資司出具的復核確認書文號。
各省級發展改革委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嚴格把關,確保外國政府貸款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審批工作的質量,并將實施中情況和問題及時反饋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發展改革委將適時對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審批工作進行指導和檢查,會同地方發展改革委共同做好外國政府貸款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的審批管理工作。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主題詞:委托 審批 貸款 項目
轉載: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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