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化行業準入條件(2008年修訂)
產業[2008年] 第 15 號
為遏制焦化行業低水平重復建設和盲目擴張趨勢,推動產業結構升級,規范行業健康發展,促進節能減排和技術進步,維護市場競爭秩序,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要求,我部會同有關部門對原《焦化行業準入條件》進行了修訂,進一步提高了行業準入水平。現予以公告。
各有關部門在對焦化行業生產建設項目進行投資管理、土地供應、環境評估、信貸融資、電力供給等工作中要以行業準入條件為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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