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送第二批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不征收出口關稅產品清單的通知
日期:2008-11-28 9:32:28
關于印送第二批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 不征收出口關稅產品清單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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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委會[2008]37號
海關總署:
為促進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健康發展,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對具有保稅加工功能的出口加工區、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珠澳跨境工業區(珠海園區)和中哈霍爾果斯國際邊境合作中心(中方配置區域)內的生產企業,從境內區外采購用于生產出口產品的磷酸二氫銨、氨氣和未鍛軋鋁合金等原材料(具體清單見附件),進區時不征收出口關稅。具體按《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于對部分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產品不征收出口關稅的通知》(稅委會[2008]3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第二批海關特殊監管區內生產企業國內采購入區不征收出口關稅原材料清單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
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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