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
優惠目錄(2008年版)》開始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有關規定,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得取得收入,可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該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發布了《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以下簡稱《目錄》),并規定對所列的共生、伴生礦產資源、廢水(液)、廢氣、廢渣和再生資源共3大類16項資源為主要原料,生產《目錄》內符合國家或行業相關標準及要求的產品所取得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按90%計入當年收入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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